王先生:我居住在顶楼,由于年久失修,楼顶出现漏雨现象,雨季马上到了,我想维修一下楼顶,可是楼下的一住户说,维修楼顶应该由楼顶住户负责,漏雨是漏到我家去了,与他无关,应该由我自己承担维修费用,这种说法合理吗?
答: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的顶面属于居住在该楼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你可以自行与其他业主联系,也可以找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协助你,与其他业主就楼顶维修相关问题进行协商。
你们可以通过物业企业来协调,协调不成的,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处理所辖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纠纷。
如果,经居委会和物业企业协调还是个别业主仍不同意承担维修责任,可以组织已经同意的业主先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所有的费用支出情况认真记录,并请物业企业或居委会作证。维修结束后,你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不同意承担维修责任的业主进行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我们这个小区的水费一直收3.00元一方。我们都知道莱西的水价是2.45元一方。我想问一下,物业按照3元钱一方收取水费,合不合理啊?
答:这是一个代收水费的问题。现在莱西的水费是2.45元一方。物业企业在代收水费的时候按照3元钱一方收取是不对的。也是没有依据的。你有权力要求按照2.45元缴纳,如果物业企业强行按照3元钱一方收取,你有权拒交,并可以向市价格管理部门举报,有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