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应怎么处理?
答: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对有的单位拖欠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应怎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