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车市点击总第1155期 >2013-05-15编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刊发日期:2013-05-1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