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147期 >2013-04-26编印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刊发日期:2013-04-2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开栏语: 党纪条规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屏障”。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守纪、乱法纪”,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不知纪、不懂纪”。为了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和廉洁自律意识,从今年开始,市纪委、监察局在本刊开辟《党纪条规学习专栏》,旨在通过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政纪的有关文件条规,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理解、熟悉和掌握党政纪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要求,提高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自觉地用党纪条规约束规范自己的行动,使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做到铭党纪于心、守党纪如铁,不断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为加快建设幸福宜居新莱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