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法治总第1142期 >2013-04-18编印

教唆未成年人抢劫虽未动手照判刑
刊发日期:2013-04-1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原以为只是指使他人去索要钱财,自己并没有参与就可以毫不相干,但是“聪明”的赵东却最终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4月8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赵东因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32岁的赵东2002年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刑满释放的他并不以此为戒,而是整日无所事事,与一帮狐朋狗友吃喝玩乐。
  2011年12月28日晚上,赵东在家中与位某、于某(二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喝酒时,说赵某某欠他2000元钱不还,希望位某、于某一起去帮他要钱,并提出要了钱三个人一起分分。喝完酒后,位某和于某觉得如果能替赵东把钱要回来,既帮了兄弟的忙,赵东肯定也会给他们点好处,于是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受害人赵某某工作地点,但因赵某某未上班而无果。第二天,三人在赵东家喝酒时,赵东又说:“赵某某欠钱见了我还不说话,你俩去揍他顿,顺便要两个钱花花,不行就打欠条”。位某、于某再次窜至赵某某工作地点,在向其提出要钱、打欠条被拒绝后,二人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身上的266元现金抢走。案发后,赵东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东指使、唆使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赵东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