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134期 >2013-04-03编印

我市将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登上“黑名单”三年不得评优“红名单”开辟绿色通道
刊发日期:2013-04-0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近日,记者获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在我市范围内实施。对于列入“红名单”的餐饮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企业换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而对列入“黑名单”餐饮服务企业,将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企业将从重处罚,并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
  企业如有失信行为,将被撤出“红名单”
  据了解,餐饮服务企业想进“红名单”必须要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达到餐饮服务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各种证件齐全,并将其悬挂或者摆放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等八个方面的标准。
  记者了解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列入食品安全“红名单”的餐饮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其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检,根据检查和抽检结果,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列入食品安全“红名单”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由提请将其列入“红名单”的单位撤销其名单。
  十二种情形出现一种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黑名单”监管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出十二种情形,如果发现餐饮服务企业有其中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这十二种情形包括购买、使用“地沟油”或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及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或无包装、无标签标识食用油行为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等。
  据了解,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餐饮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前20日内,由提请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检查,未再次出现“黑名单”管理所列情形的,书面报市食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企业,监管部门将进行重点监管,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增加抽检频率,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不力的,应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监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两次以上列入“黑名单”餐饮服务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餐饮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外,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