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法治总第1127期 >2013-03-21编印

一场车祸引起的赔偿纠纷
刊发日期:2013-03-2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送修车辆遭遇意外事故
  2011年3月,在梅城做生意的刘女士以8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城牌轻型货车。开了不到半年时间,刘女士发现车子在低速转弯时方向盘及离合踏板有振动声。于是,刘女士赶忙叫人将车辆开到汽车维修厂检查维修。
  2011年8月31日13时,维修厂的员工接收了车辆后,说车辆需要进一步检测,车子需停放于维修厂内,待修好后会第一时间通知他们来取车。第二天一大早,刘女士就多次打电话给维修厂,询问车辆的维修情况,要求尽快修好后取回自己的车,维修厂都称车辆正在维修当中。几天过去了,刘女士还是没有接到维修厂的提车电话,倒是从朋友口中得知的一个惊人消息把刘女士吓出了一身冷汗,说自己的小货车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
  原来,就在车辆送到维修厂检修的当天晚上,负责车辆修理、质检工作的员工古某驾车外出,在G205国道梅县南口镇路段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女士的货车完全毁损的交通事故,致使维修厂无法向刘女士交车。
  刘女士认为,维修厂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刘女士多次与维修厂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维修厂均拒绝赔偿。2012年3月,刘女士把维修厂告上了梅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货车在维修期间毁损造成的损失76320元。
 
赔还是不赔,双方各执一词
 
  在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车辆报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等问题,争论不休,各执一词。
  车主刘女士认为,自己将汽车送交维修厂维修,维修厂接收后双方就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车辆维修好后,维修厂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自己交付车辆。现因维修厂的过错造成车辆毁损,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刘女士还向法院提供了结算单作为证明自己的车辆曾经送维修厂维修。
  维修厂方面则态度强硬地表示:“没签合同我不赔。到我厂维修车辆必须签订《特约服务站任务委托书》,上面须有我公司职工及送修客户签名,现在刘女士不能提供该委托书,说明刘女士的车辆没有在我厂维修,双方未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女士的车辆不是在我厂维修期间发生事故的。”
 
法院判决: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就得赔
 
  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开具的《结算单》来看,该结算单中明确注明车辆进厂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13时26分,接车人一栏有被告公司员工的签名,说明该车确实在当日当时送交被告处进行维修,而根据梅城交通警察大队向被告进行的询问笔录及事故车辆驾驶人古某的身份显示,车在进厂至发生事故时是由被告所控制。据此可看出,被告对车进厂维修并没有履行签署 《委托书》的程序,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该车在被告处进行修理,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现该车在被告处修理期间由于交通事故致使该车报废,经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车损价格为76320元,被告应照价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维修厂一方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维修厂赔偿刘女士车辆损失七万多元,驳回维修厂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