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范姜在进入小区门口时,不慎被电动栏杆拦下,摔倒受伤。因要求赔偿遭拒,为此,行人范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骑车到达小区入口之前,电动栏杆已经开始下落且速度缓慢,而原告骑车准备进入小区时,其未观看前方也未注意观察栏杆的开闭情况,直至拦到颈部摔倒时才发现栏杆,由此可知,原告骑车进入该小区时没有发现该栏杆正在关闭,即未尽到自身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的工作人员关闭栏杆,是履行正常的小区管理义务,但在闭合前应当注意是否有车辆和行人出入,而栏杆下落到事发的时间较短,即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闭合栏杆前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负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承担45%责任,赔偿原告范姜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9748.6元(含已支付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