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099期 >2013-01-25编印

680万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款开始发放首批大病救助款将在2013年1月25日前通过各乡镇卫生院陆续发放到参合居民手中
刊发日期:2013-01-2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切实减轻农村参合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让参合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我市在青岛市制定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称大病救助)范围和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开展2012年度大病救助款发放工作。
  据悉,参合居民出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的,可享受2012年度大病救助,全市参合居民1648人享受本次大病救助,发放大病救助款680.6万元,首批大病救助款将在2013年1月25日前通过各乡镇卫生院陆续发放到参合居民手中。
大病救助范围和标准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包括尿毒症、血液透析)、各种肿瘤手术治疗或各种肿瘤放化疗、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血栓、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分别按60%、20%比例给予救助。
  除上述重大疾病外,参合居民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分别按60%、20%比例给予救助。
大病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不纳入大病救助的范围
  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报销的参合居民。
  享受“爱心行动”政策的参合儿童。
  属于民政优抚对象的参合居民。
                                        (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