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1098期 >2013-01-24编印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工伤赔偿提供依据
刊发日期:2013-01-2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前不久,女士丁某来到公证处,称其于去年5月到市内某公司工作,先是“短工”,一月后,该公司因其工作踏实肯干,将其转为“长工”,允诺与其签订工作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11月份,丁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至其受伤。在疗伤期间,丁某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工伤处理,公司均已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因丁某尚有一个月的工资未领,故申请公证处对其领取工资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以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证处受理申请后,派公证人员与丁某一起来到该公司,对其领取工资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向其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丁某在该公司工作,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未签合同,无法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其收集的证据,如果没有第三方,如公证机关的证明,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致举证不能,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公证机关保全了其在该公司领取工资过程这个证据,间接地证明了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丁某与用工单位之间相对处于弱势,其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相对较弱。公证机关为其办理证据保全,为当事人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