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瘦肉精”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等化合物的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后,可造成中毒,甚至死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
三、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添加“瘦肉精”。
四、养殖场(户)应当使用安全、合格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饲养猪、牛、羊等动物,严禁在猪、牛、羊等动物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或含“瘦肉精”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并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
五、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应当守法经营,建立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
六、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屠宰的畜禽进行兽药残留和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配合动物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对猪、牛、羊等动物产品进行“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的监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使用“瘦肉精”喂养猪、牛、羊等动物,或者销售、屠宰、加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猪、牛、羊等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条件的举报者可获得100-50000元的奖励。
十、各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和收购贩运、宰杀“瘦肉精”活畜等违法行为。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
莱西市“瘦肉精”治理整顿社会监督举报电话:
莱西市畜牧兽医局:0532-88483863
莱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0532-88487334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