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为确保监护人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全部用于孤儿,市民政局与全市70名孤儿的监护人全部签订了监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对孤儿的养育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和教育、就医、住房、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本着对每一位孤儿负责的态度,市民政局细化了孤儿认定等各个环节的标准。首先是细化孤儿认定标准,市民政局相关部门根据孤儿监护人申请,组织相关人员通过走访座谈、上门调查等多种方式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孤儿申请审批表,同时申请人必须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公安部门出具失踪证明。填写《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居(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孤儿的审批,则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提供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孤儿社会保障申请表》,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孤儿的身份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孤儿救助证》,孤儿凭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为了保障孤儿健康成长,市民政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由镇(街道)组织对孤儿救助对象进行一次调整性审核审批,及时更新孤儿信息档案,认真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重点是保证新发生的孤儿能及时签订孤儿监护协议书,进入救助范围。为了让各项工作做到细致谨慎,市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教体局、卫生局、妇联、团市委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孤儿养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为了维护孤儿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从2011年初开始,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2012年,市民政局与全市70名孤儿的监护人全部签订了监护协议,同时进一步采取多措施确保孤儿健康成长。2011年青岛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孤儿的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都做了完善和要求。市民政局积极落实该意见,2011年起,全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城镇孤儿每人每月510元,农村孤儿每人每月27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财政部门每月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拨付到孤儿监护人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徐金光 孙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