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新闻视点总第1070期 >2012-12-05编印

单位车辆出事故主要领导有责任《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12-12-0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日前经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姜大明颁发政府令,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后,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将进入社会齐抓共管的新阶段,而不再仅靠公安交警一家“单打独斗”。
  我省驾驶人数量、机动车保有量、公路通车里程、道路交通运量近几年都大幅增加,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总量较多,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等诸多方面。据了解,我省去年接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375起,死亡3974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6.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率高达89.9%。
  据分析,导致事故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是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尽完善,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同时也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规定》明确细化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这有助于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规定》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对部门监管责任,主要明确了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工商、住建、交通运输、农机等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所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同时,对不同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做了明确规定,如公安、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交通违法行为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挂钩。有关单位因所属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
  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主要是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车辆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要指定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及时了解掌握车辆驾驶人工作强度、违法、事故和安全行车等情况,跟踪驾驶人教育管理。
  《规定》明确,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规定》还完善了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重点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摘自12月3日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