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1059期 >2012-11-15编印

在单位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刊发日期:2012-11-1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我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8月22日,我骑二轮摩托车在公司厂区内去上班打卡的路上,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受伤,交警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承认我的工伤,说是因为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我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我的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焕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在公司厂区内去上班打卡的路上,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从描述的情形看,符合条例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
  所以,事发当日你来到单位后、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去打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应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地时间、地点及事故原因等情形,应认定你是因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适用新条例不应认定工伤,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