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052期 >2012-11-02编印

我市32家社区医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实行社区首诊与转诊政策
刊发日期:2012-11-0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近日,笔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我市在全市所有镇级卫生院以及其它一级医院,全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社区医院统筹数量达到32家。截至目前,全市共完成签约50886人,办理即时报销17829人,共产生医疗费455.4万元,报销296.8万元,报销比例达到65.2%。
  据了解,今年4月下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首批选择了姜山中心卫生院等8家有代表性的社区医疗机构推行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6月1日又新增了言林医院等7家社区医院。为巩固试点成果,从10月1日起,全市所有镇级卫生院以及其它一级医院,全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根据政策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自愿与具备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签约后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城镇职工一个医疗年度最多可报销1120元,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最多可报销720元。同时,为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就医,按照青岛统一部署,我市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实行社区首诊与转诊政策,参保人未签约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参保职工的,不享受转诊优惠待遇,属参保居民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