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1051期 >2012-11-01编印

公伤保险和意外保险是否可同时要求
刊发日期:2012-11-0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2012年5月13日我在车间维修同步带,当用左脚调试同步带时,左脚不慎被带入同步带受伤。该伤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我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工伤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
  事后,得知电缆公司曾于2008年2月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2万元、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每人1万元的险种。于是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没能如愿。
      请问我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这份赔偿?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赵焕律师分析:
      电缆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你作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你进行赔偿。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故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依法应适用给付原则。本案中你虽已从社保部门领取了工伤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