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1047期 >2012-10-25编印

公司以不接受安排为由将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刊发日期:2012-10-2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我在青岛一家电子设备公司从事销售业务,这些年来我的业绩在公司里一直名列前茅,可是单位的一纸调令让我感到无法理解。原来,单位声称要拓展外地业务,将我派往河北担任销售负责人,并且每年给500万元的销售任务。我的家庭朋友都在青岛,让我去外地开拓心理上难以接受。况且,根据公司的实力,到一个新地方一年销售500万,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由于对公司的通知不服,公司随即以不接受安排为由将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赵焕律师分析:
      单位对员工的岗位作出调整,应事先与员工协商。而这家公司没与你商量就擅自作出岗位的重大调整,并且当员工提出异议后直接解除合同,做法明显不妥。
      劳动合同法中对员工的岗位有明确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比如劳动者不同意,就不能改变已经签订好的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要求员工变动岗位时,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单位的擅自变更无效。当员工面临单位强行变更的“霸道行为”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证据,为日后的维权做好准备。
      同时,也要提醒用人单位,一般这种官司闹上法院,单位往往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