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实,莱西市至城玻璃钢研究所等4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2年7月31日在《莱西市情》对拟撤销登记的莱西市至城玻璃钢研究所等4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听证公告。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莱西市至城玻璃钢研究所等4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听证要求。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撤销登记。
请莱西市至城玻璃钢研究所等4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事宜,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青岛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莱西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