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期)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出现的问题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隐瞒、侵占、截留财政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未缴专户管理,坐支预算外资金的;
(二)以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
(三)故意混淆预算级次,虚增、虚减收入或支出,造成财政决算严重不实的;
(四)账外设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公款私存、偷逃国家税费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财政建设资金项目结算、决算严重不实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推诿、拖延、拒绝审计的;
(八)不认真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
(九)经审计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责任追究建议,确定责任追究意见;
(三)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任的,应进行跟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反馈等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廉洁从政(从业)、选人用人以及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结果,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期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面落实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对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通过调研、座谈、培训、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形式,促进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莱西市镇(街道)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西经审字〔2008〕1号文)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