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防洪排涝设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理、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根据草案修改稿,如遇到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根据规定,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住宅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则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