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第1013期 >2012-08-21编印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政策问答(部分)
刊发日期:2012-08-2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1、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包括哪些单位?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在我市包括已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集体企业(含已改制的原集体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哪些范围?
      按文件确定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我市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次申请参保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怎样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4、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本人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5、城镇户籍怎样确定?
  城镇户籍,是指具有莱西市城镇户籍。
  6、户籍性质难以确定的怎么办?
  户籍性质难以确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查询取证。
  7、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是多少岁?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8、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9、2010年12月31日的周岁年龄如何确定?
  确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010年12月31日的周岁年龄,按整数进行计算。例如某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61岁11个月,应按61周岁确定年龄。
  10、现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符合此次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范围,现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原来的待遇,也可按文件规定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得重复享受。
  11、享受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包括哪些人员?
  享受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包括享受养老及工伤死亡定期遗属待遇人员。
  12、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如何申报?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申报,由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报所属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详情请联系劳动保险办公室,联系电话:884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