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维护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自今年6月份开始,我市着手发动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截至7月底,220名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1257万元。其中有206人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从补交费用次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并补发了1-6月份的养老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凡是满足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与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三个条件,即可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考虑到补缴人员的经济条件差异,设置了三个缴费档次,补缴人员可自行选择档次进行缴费。每个档次根据补缴人员年龄不同(55至70及以上,年龄越大,缴费越少),设定了缴费区间,其中,一档缴费区间为47130元-62130元,月领取养老金601元;二档缴费区间为35350元-50350元,月领取养老金492元;三档缴费区间23560元-38560元,月领取养老金383元。此外,根据规定,补缴保险费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丧葬补助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青岛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阶段性的保险政策,初步估计将于10月底截止,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