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我市调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补发了2011年8月以来已去世离退休人员抚恤金的差额部分,共涉及19人,补发相关待遇135万元。
此次调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依据青岛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民优〔2012〕6号)执行。调整后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中属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属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调整后的标准,较之前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分别为本人生前80、40、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大幅提高,其中烈士待遇约是之前的8倍,约46余万元,因公牺牲待遇约是之前的16倍,约46余万元,病故待遇约是之前的5倍,约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