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投保前已患本计划所列的10种重大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或半休的;
2、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30天内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0种重大疾病,本会不给付保障金或互助金;
3、投保人及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4、医院误诊;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的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酗酒、吸毒、自杀、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所致的疾病或死亡;
7、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本计划所列10种重大疾病的;
8、自入院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本次保障计划仍有效(不含出国人员)。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仍可续保;否则不可续保。
第八条 被保障人如果以获取保障金为目的,故意隐瞒病情并已经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保障金,本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被保障人个人负责。
第九条 本计划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