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 市直正(副)科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部门事业发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干部管辖权归上级组织部门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发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年中提出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或者追加计划草案,由市审计局报请市长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市委、市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重要批示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