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综合信息总第1002期 >2012-08-01编印

莱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刊发日期:2012-08-0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国资办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与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办理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过程中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实行同步审计,分别评价。即在开展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镇长(主任)进行审计;在开展镇长(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党(工)委书记进行审计。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