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期)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国资办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与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办理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过程中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实行同步审计,分别评价。即在开展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镇长(主任)进行审计;在开展镇长(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党(工)委书记进行审计。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