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市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干部管辖权归上级组织部门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可由本级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市直属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整个任期经济责任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对任期届满、任职两年以上以及任期内离开现领导岗位的进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相关年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经济责任。(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