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工会天地总第993期 >2012-07-17编印

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刊发日期:2012-07-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的生活困难,维护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水平,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并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投保时要求每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少于全体职工的80%;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2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重大疾病保障金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障人。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一年,自本会收取保费,签发保障计划书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免责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每次保障期仍为一年。
  免责期是指,在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书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在免责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已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或互助金的会员,不能投保或续保。
  第三章     保障费和保障责任
  第四条 本计划每份保费为40元,保障金额每份5000元,每人最多可投保3份,单位内每人投保份数必须统一。参加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一律不退还保费。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生效30日后,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初次患本计划所列明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本会按保障金额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保障责任即行终止。(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