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综合信息总第993期 >2012-07-17编印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12-07-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等。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夏季来临,家电维修进入高峰期,家电维修纠纷也屡屡发生。《办法》将对家电维修行业起到怎样的规范作用?

维修纠纷困扰消费者
去年消协受理家电投诉13.88万件

      据商务部测算,2010年,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注册企业约30万个,维修服务收入达1215亿元,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等)近300万人,已成为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而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1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13.88万件,虽然比上年(16.35万件)减少15.1%,但仍然处于高位。

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
一个简单的零部件就要上百元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资料,从各地消协受理投诉的情况看,家电维修乱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维修质量不过硬。部分家电厂商售后服务人员的管理不规范,技术水平良莠不齐,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
  维修标准不统一,“小病大修”成普遍现象。维修是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个别不诚信维修点在维修时,明明是小故障,却将它扩大化,把没必要换的零件换掉。
  收费项目繁多,一些维修服务涉嫌重复收费。家电维修收取的费用五花八门,比如材料费、维修费、上门费、开机费等,而上门费、开机费不该另外收取。

管住家电维修业“入口”
明确牵头部门,从业人员执证上岗

  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明确,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家认为,这从法规上明确了牵头部门,有利于整合力量针对家电维修点“小乱差”问题开展整顿。
  根据这些规定,消费者以后约请上门维修空调等业务,可主动要求察看证件。但这一规定将起到多大的作用,不少消费者仍然存疑,毕竟该《办法》并没有明确从业人员如何取得资质、商务主管部门如何执法、怎样监督检查执证上岗等细节。
  对此,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部分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维修协会,进行人才培训,同时培育品牌企业,促进家电维修行业健康发展。(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