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新闻视点总第984期 >2012-06-29编印

“常回家看看”入法无须有可操作性
刊发日期:2012-06-2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是将“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6月27日《新京报》))
      谁也不会否认,老年人也有精神需求,需要子女的精神慰藉,不是子女简单地用物质可以打发的;同时谁也无法否定,如今不少年轻子女们忙忙碌碌,已经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了,要不然当年一首《常回家看看》怎么会红遍大江南北。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是子女们应尽的道德义务,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是社会共识,可问题在于这种道德义务应当不应当纳入法律当中?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的确,不少时候道德的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是,很多时候道德与法律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像“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纳入到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此能更广泛、更深入地让子女们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加容易实现,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能继续发扬光大。
      另一种观点认为,“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具有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导向是鼓励子女们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其实在笔者看来,对“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等根本就无须规定强制执行。“尽孝”有物质层面的和精神层面的,物质层面的“孝”,因为涉及父母的生活问题,而且物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法律可以规定且必须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精神层面的“孝”,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是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精神上尽孝,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个愿意精神上尽孝的子女,不需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所以,让子女精神上尽孝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也就没有必要规定什么具体的“可操作性”。何况规定这样的条款除了宣示以外并非没有其他意义,比如在子女分遗产过程中,法官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来对不向老人精神上尽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遗产。
      常回家看看”入法,相信这是一件好事。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