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的确认
(一)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二)补助对象的口径解释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指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我市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我市为: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妇幼保健医院、莱西市市立医院、莱西市中医医院、姜山医院、夏格庄医院、南墅医院。
3.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纳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包含孕环情监测、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报告孕情等。
4.具有稳定的职业,指签订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或签订一年期以上摊位租赁合同,或有在我市缴纳税款的证明。
5.具有稳定的住所,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在同一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补助金发放程序
补助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确认,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莱西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两份)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育龄妇女在一地领取补助后不得在另一地再次申请领取补助。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
镇(街)计生办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如无异议,报镇(街)计生办。
(三)镇(街)计生办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镇(街)计生办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报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审批表》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对镇(街)计生办上报的申请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金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资金发放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反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补助资金拨付到位10日内,将每季度的《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审批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补助金领取单位的确定
1.男女双方均为莱西户籍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统计管理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申请。
2.青岛市外婚嫁到莱西市尚未落户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男方户籍所在镇(街)计生办申请。
3.婚嫁到莱西市外但户籍在我市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镇(街)计生办申请。
4.流入我市的外地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计生办申请,在不同镇(街)居住的,居住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