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计生纵横总第959期 >2012-05-17编印

我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刊发日期:2012-05-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全面做好2012年青岛市办实事工作,切实减轻育龄群众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充分认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实施补助的意义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相关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与现行的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同时执行。此举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建立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减轻育龄群众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引导更多的育龄妇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选择到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住院分娩,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院分娩补助的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的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资金来源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青岛市、莱西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级负担。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的发放流程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运行机制,确保将补助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资格确认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2.镇(街)计生办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镇(街)计生办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审批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金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资金发放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金拨付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当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分娩育龄妇女个人新开具的银行账户。
  (三)资金管理
  1.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财政补助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多抵少补。
  2.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分娩补助发放数据库,具体负责对补助金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和发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定的资金发放办法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提供的名单,将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个人账户,并反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发放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补助金。2012年1月1日至本方案正式下发之日生育并符合补助条件的,本方案正式实施时予以补发。
  从2013年开始,补助金按季度正常发放。
  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补助金发放情况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补助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补助金发放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对利用财政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或将补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按当年考核方案扣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