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第956期 >2012-05-11编印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2-05-1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1、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包括哪些单位?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在我市包括已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集体企业(含已改制的原集体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哪些范围?
文件确定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我市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次申请参保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怎样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4、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本人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5、城镇户籍怎样确定?
城镇户籍,是指具有莱西市城镇户籍。
6、户籍性质难以确定的怎么办?
户籍性质难以确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查询取证。
7、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是多少岁?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8、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9、2010年12月31日的周岁年龄如何确定?
确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010年12月31的周岁年龄,按整数进行计算。例如某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61岁11个月,应按61周岁确定年龄。
10、现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符合此次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范围,现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原来的待遇,也可按文件规定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得重复享受。
11、享受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包括哪些人员?
享受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包括享受养老及工伤死亡定期遗属待遇人员。
12、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如何申报?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申报,由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报所属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1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标准如何?
未参保集
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总额及待遇标准
补缴标准
55至60周岁
61
周岁
62
周岁
63
周岁
64
周岁
65
周岁
66
周岁
67
周岁
68
周岁
69
周岁
70周岁
及以上
月养老金标准
一档
补缴总额
62130
60630
59130
57630
56130
54630
53130
51630
50130
48630
47130
601
二档
补缴总额
50350
48850
47350
45850
44350
42850
41350
39850
38350
36850
35350
492
三档
补缴总额
38560
37060
35560
34060
32560
31060
29560
28060
26560
25060
23560
383
14、补缴及待遇标准表中的年龄如何确定?
涉及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使用的年龄,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的实际周岁年龄进行确定。
15、缴纳费用如何负担?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6、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5万元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17、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享受养老金所需资金如何支付?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的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18、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今后是否参加养老金调整?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享受的养老金,由山东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19、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有什么待遇?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0、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是否计算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21、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提报什么材料进行申报?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纳入申请确认表》,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进行申报。
22、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应如何公示?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申请确认表》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纳入汇总公示表》,在镇、街劳动保障中心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报确认单位进行确认。
2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经公示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经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申报途径及时补充申报材料或更正申报信息。
24、领取了缴费凭单后是否可以更改缴费档次?
领取了缴费凭单的,除经核实存在年龄错误导致缴费金额错误的情况外,不允许更改缴费档次
25、缴费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实收到账后,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2012年1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26、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待遇人员何时发放发养老金?
2012年1月至办理核发手续期间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自办理核发手续次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补缴纳入人员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定期遗属待遇的退费结算手续后,补发相应月份基本养老金。
27、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退费结算手续?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及《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同时应退回2012年1月至办理退保手续当月已领取的养老金。其中:个人已缴费且个人账户有结余额的,应退回养老金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直接扣减;个人未缴费无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扣减的,由参保人员以现金方式交回。
28、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退费金额如何计算?
各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待遇退费结算举例如下。
例一:参保人员李××,1944年12月15日出生,2010年4月参保,未缴费,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2012年5月8日办理退费时,养老金已发放到2012年4月。退费时应交回2012年1月至4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220元(每月55元,4个月)
例二:参保人员张××,1939年3月10日出生,2010年3月参保,2010年4月一次性补缴37500元,享受政府缴费补贴450元(每年30元,15年),自2010年1月起每月领取733元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6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财政补贴部分8元)。2012年4月10日办理退费,养老金发放到2012年3月。退费时(2012年4月10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结余额为20852.37元(含利息),应交回2012年1月至3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财政补贴部分189元(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财政补贴部分8元,3个月),实际退费额为20663.37元。
例三:参保人员王××,1968年12月3日出生,重度残疾人,2010年3月参保, 2010年4月个人缴费2000元,同时享受500元政府代缴保费和30元政府缴费补贴,尚未领取养老待遇。2012年4月10日办理退费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结余额为2110.41元,因此,实际退费额为2110.41元。
说明:以上测算仅供参考,具体退费及待遇交回金额以实际计算为准。
29、已领取养老死亡定期遗属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退费结算手续?
按照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原已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要求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自2012年1月份补发待遇的人员应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供养人生前单位参保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业务。委托代办人办理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32、已领取工伤死亡定期遗属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退费结算手续?
按照文件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原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要求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自2012年1月份补发待遇的人员应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业务。委托代办人办理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33、补缴纳入人员如何管理?
上述人员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按规定实行青岛市属地化管理。
34、纳入青岛市养老保险统筹后,是否每年进行资格认证?
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后,应按企业离退休人员规定每年进行领取资格确认。
35、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如何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退休人员本人应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就近的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养老待遇发放科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
36、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待遇标准和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补缴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有什么差别?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标准参考表
单位:元
补缴总额及待遇标准
补缴
标准
55至60周岁
61
周岁
62
周岁
63
周岁
64
周岁
65
周岁
66
周岁
67
周岁
68
周岁
69
周岁
70周岁及以上
月养老金
一档
补缴总额
62130
60630
59130
57630
56130
54630
53130
51630
50130
48630
47130
601
二档
补缴总额
50350
48850
47350
45850
44350
42850
41350
39850
38350
36850
35350
492
三档
补缴总额
38560
37060
35560
34060
32560
31060
29560
28060
26560
25060
23560
38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保险费及待遇标准参考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月养老金标准
 
补缴总额
60
周岁
61周岁
62
周岁
63
周岁
64
周岁
65
周岁
66
周岁
67
周岁
68
周岁
69
周岁
70周岁及以上
备注
37500
328
343
359
379
403
431
463
507
561
639
733
包括55元基础养老金
30000
274
286
299
315
334
356
382
418
461
523
599
22500
220
229
239
251
266
282
302
328
361
408
465
 
注:城乡居民月养老金标准已包括每月55元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将提高到每月110元。
37、2010年12月31日前未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如何办理?
2010年12月31日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延长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38、本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本项工作定于2012年6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