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楼市金刊总第953期 >2012-05-08编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刊发日期:2012-05-0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编者按: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广大业主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建设幸福宜居新莱西战略目标的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行业发展初具规模,居民物业管理和自治意识逐步增强,业主自主管理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有些小区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发挥作用不强;有的居民对业委会何时成立,有哪些成员一点不清楚;业委会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之间很少沟通、交流,这些问题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本报自2009年1月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节选“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四十三条内容”,共读者学习、参考。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