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部分企业对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由于厂房出租的房产税税率为12%,远远高于以房产原值为依据计算的房产税,因此,企业为了规避房产税,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时,编造假合同,尽可能的减少房产出租金额,加大土地出租金额,导致税款大量流失。以姜山所为例,出租厂房的纳税人共有17户,年出租金额867万元,但是,除了6户合同是全部出租厂房外,其他的11户,土地出租金额占总出租金额,最低的40%,最高的达到80%,造成了房产税的严重流失,部分企业甚至用出租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冲减了自用房产的应纳房产税。
2012年,为了规范厂房出租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姜山所制定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先清税后开票原则。在纳税人无欠税情况下,方可为其开具发票;
二是先调查后开票原则。首先,实地落实厂房出租业务尤其是土地出租业务的真实性,其次,落实合同签订双方,求证合同文本的真实性。最后,经调查,对假合同和合同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又没有充分的、合理的依据的,按出租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是先签字后开票原则。责任人落实各种情况后,决定是否开具发票,如出现问题,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三个原则必须同时成立,方可开具发票。通过此举,对纳税人而言,还给了纳税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对地税本身而言,提高了收入质量,防范了执法风险。(张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