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发出通知,贯彻省、青岛市物价、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一般诊疗费是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村卫生室每人次6元,基层医疗机构为每人次10元,参保、参合人员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制度,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参合人员的经济负担。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