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新闻视点总第910期 >2012-02-21编印

酒驾同饮被处罚,合理吗?
刊发日期:2012-02-2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新闻回放: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2月15日《人民日报》?

让人“长记性”的善举 □ 陈庆贵
  “一人不喝酒,二人不赌钱。”应当说,每次酒驾或醉驾的背后,都有同饮者甚至劝酒者。同饮甚或劝酒的背后,往往导致违法酒驾;同饮甚或劝酒多走一步,则极易导致醉驾肇事伤人的悲剧。老祖宗早就告诫过:“酒是人的胆”、“酒是闯祸的祖宗。”然而,诚如鲁迅先生所言: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面对一次复一次酒驾导致的血肉模糊的惨案,少数国人就是“不见棺材不掉泪”,甚至“见了棺材不掉泪。”
  酒驾同饮被处罚,是否如质疑者所谓的“于法无据”甚至“涉嫌侵犯人权”﹖当然不是。我注意到济南方面的规定是,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与被查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这是合法的取证和协查程序。对无酒驾行为也未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性属内部处理。也就是说,酒驾同饮被处罚,无关“于法无据”,更够不上扣上“涉嫌侵犯人权”的大帽子。
  从法理角度看,酒驾同饮被处罚也是可以溯源的。虽说劝酒本身并不违法,但人们屡见不鲜的事实是,在信奉酒文化和盛行劝酒潜规则的当下,挑起赌酒斗酒劝酒的“王大胆”们大有人在。假如由此发生损害后果和侵害后果,劝酒人当然要承担部分责任。有法律界人士切中肯綮地指出:“劝酒人有附随义务。”饮酒人劝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这在民法上就是“附随义务”。如果劝酒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比如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还强行“灌酒”,则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酒驾同饮被处罚早有成功先例佐证。早先,南京相关部门联合出台长效机制严禁酒后驾车,其中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虽然也曾引发争议,但“事实胜于雄辩”,规定立竿见影,自出台当月起开展“百日禁酒风暴”,全市涉酒驾驶肇事发案率比上月下降58.7%,没有发生一起酒后肇事死亡事故。
  
惩治酒驾不宜扩大化 □ 李继彦
  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新规“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日本等一些国家确有让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如果同桌人明知酒驾的危险,却还要执意劝开车人喝酒,说明劝酒者已经具备“怂恿”别人犯错乃至犯罪的行为故意,故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为过。但如果将“连带责任”盲目地株连到所有同桌人?则未免有扩大化之嫌。
  譬如,同桌吃饭者,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不便对执意饮酒者进行劝阻,或即使劝阻,酒驾者还是坚持酒后开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同桌饮酒”的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免有些冤枉。再者,同桌饮酒者有权对饮酒者保持沉默,并没有必须劝阻的法律义务,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公民制止别人喝酒的权利。故而,“一人酒驾全桌有责”的做法很不合适。更何况,即使能够让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会面临取证难的尴尬——总不能为了严惩酒驾行为而“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吧﹖
  严刑峻法是治理酒驾难题的关键,不可否认,自酒驾入刑以来,各地酒驾醉驾现象明显减少。今年春节前后,一些地方酒驾醉驾之所以出现反弹现象,也许是因为在春节传统“酒文化”的冲击之下,相关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有所松软。这恰恰说明,治理酒驾醉驾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加大查处力度,要让严刑峻法常态化,而不是搞一阵风式的“运动执法”,当然,更不是“法外生枝”,株连无辜。
  揆诸现实,我们时常发现一些管理部门在遇到治理难题时,总会用“株连思维”处理问题?譬如,一户超生,方圆50米之内的人家跟着受罚;一人当“钉子户”,亲戚朋友被逼着“拆迁总动员”;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学生陪着罚跪,跟着挨耳光……这些做法无一不是株连思维在作怪。在笔者看来,根治酒驾之类的治理难题,一定要摒弃这种株连思维。要知道,用“扩大化”手段治理“违法”行为,可能会伤及无辜。   《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