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903期 >2012-02-08编印

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刊发日期:2012-02-0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近日,我市大幅度提高城乡最低生活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7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800元/年提高到2604元/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48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1920元/年调整为每人2724元/年。
  同时,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级残疾人达到每人1140元/年、二级残疾人达到900元/年、三、四级残疾人每人达到600元/年,城市三胞胎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180元/月,城市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360元/月,农村独生女家庭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720元/年,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840元/年,城乡低保家庭入学子女教育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小学每人200元/年、初中每人400元/年、高中每人800元/年。城乡低保家庭入学子女教育生活补助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提标为我市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提标后将惠及全市16217名城乡低保对象。    (张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