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809期 >2011-08-17编印

济南23名烟民因在商场超市抽烟被拘留
刊发日期:2011-08-17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记者从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近日,有23人因在商场超市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济南警方行政拘留。据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员介绍,在山东省其他地市,也有个别烟民不听劝阻而被警方拘留。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加油站、加气站、大型商场超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以及大型家具和建材市场等,都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拘留抽烟者不是小题大做。”济南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说,在大量火灾中,吸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烟头表面温度可达200℃至300℃,如果遇到易燃气体、液体,很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
  据介绍,被行政拘留的23人中,大部分人是明知故犯。                           ?刘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