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青岛市统一部署,我市从7月1日开始,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每月450元提高到550元。
按照青岛市安排,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取消了失业人员原来按月享受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资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和技能培训的。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