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798期 >2011-07-28编印

律师说法
刊发日期:2011-07-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市民李先生问:自己为一老板打工,做司机工作,今年5月份在一次出差过程中撞了行人,现在受伤人要求自己赔偿,我的老板却不管,我想知道雇员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怎么来区分? ”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王保芹律师分析:此案例说的是现实生活中雇员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问题,应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