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政策信息总第798期 >2011-07-28编印

莱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规程
刊发日期:2011-07-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青人发?2006?7号)和《莱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西人字?2007?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简章;
  (三)受理考生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五)体检、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招聘计划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申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审批。
  (一)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应当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根据岗位要求制定。
  (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每年年底前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招聘计划包括招聘主管部门名称、招聘单位名称及编制性质、经费来源、编制数、空编数、拟聘岗位、拟聘人数、资格条件要求等。
  第四条 招聘计划经青岛市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市人社局根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制定具体招聘计划。


第三章  制定招聘简章

  第五条 市教体局和市卫生局负责拟定本系统的招聘简章,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其他事业单位招聘简章由市人社局负责统一拟定。招聘简章的内容包括招聘的范围、条件、招聘计划、招聘办法、程序及有关要求等,内容表述要准确无歧义,严禁出现歧视性条款。
  第六条 招聘简章由市人社局向市政府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青岛市人社局审批。
  第七条 招聘简章经青岛市人社局审批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及时在莱西人才网、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和上级有关网站上公开发布,同时在莱西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发布至报名开始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第九条 报名主要采用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应不少于2天。报名人员要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由市人社局和招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每个资格审查组应不少于2人,市监察局负责监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要将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已工作人员提供单位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原件退回考生,复印件整理装订、签字留存,同时由2人以上在考生报名表审核意见栏内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市人社局要组织人员对考生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考生的姓名、学历、报考职位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紧缺急需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笔试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要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制作考生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上应注明考生的姓名、性别、报考职位和考试时间、地点及考生注意事项等信息。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不能在考试前领取的,按放弃考试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安排专人外出负责聘请专家命题、制卷和阅卷,市监察局派人全程监督。
  外出命题时,负责外出命题的同志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
  1、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除市监察局监督员携带一部用于对外联系电话外)。
  2、命题地点由外出负责命题的同志和市监察局监督员在出发后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3、由负责外出命题的同志向命题方提出命题、制卷和阅卷有关要求,市监察局监督员负责提出保密事项要求。
  4、负责外出命题的同志要与命题方签订命题协议,由市监察局监督员作为监督方签字。
  5、在命题期间任何人不准单独与命题人联系和接触。
   第十四条 成立考试考点领导小组,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巡回监督员1人,分别由市人社局、招聘单位和市监察局的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整个考点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试前由主考或副主考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考试考务工作,并对考务人员进行责任分工和培训。考试前一天按规定布置好考场。
    第十六条 考点要悬挂“××考试××考点”横幅,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考场导示、路标、厕所等标识。要在考点设立考试专栏,在考试专栏内公布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考试时间信号标志等。考场周围要设警戒线,安排专人维持秩序,不准闲杂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场门外要张贴考场标记,写明考场号。每个考场原则上安排不超过30名考生,应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桌距一般不少于70cm,座号须贴在桌面的左上角,桌洞向前摆放。各考场的座号应按“W”形顺序排列,以便于试卷的收发。每个考场应配备监考工具包,物品包括针、线、刀、锥子、胶水、签字笔、铁夹等。
  第十八条 笔试应设在有监控录像的教室内进行,由市监察局的同志实施全程监控。监控录像在开考30分钟时要对每个考官和考生有一个近镜头;监控自开考至考生交卷离场及试卷装订完毕为止。监控录像要刻录光盘,监控光盘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至少设2名监考人员,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的同志担任。监考人员的监考考场在开考40分钟前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监考人员守则和监考程序》的要求组织考试,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检查考场和考生试卷,在确保不出现漏卷、漏页和试卷排列错误的情况下开始装订试卷。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由外出负责命题人员和市监察局监督员将试卷送到目的地由命题方阅卷。阅卷结束后,外出负责命题人员和市监察局监督员要逐个复核考生的成绩,重点审核是否有漏卷、漏页、漏批、漏统、错统、漏登、错登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阅卷人、统分人做出更正,审核无误后共同在成绩表上签名确认,存放入密码箱内带回。
  第二十一条 在公布成绩之前,市人社局、监察局和招聘单位的同志要重新核对参加考试考生、缺考考生是否与成绩表登记的考生结果一致,确认无误后,按照简章的规定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各职位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数一般按1:3的比例确定(四舍五入)。
 

第六章 面试

  第二十三条 面试的形式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特点灵活设置,以结构化面试为主。
  第二十四条 面试测评的内容可分为综合分析、人际协调、组织策划、应变创新、仪容仪表、语言表达等若干测评要素,每人限时不低于10分钟。
  第二十五条 面试试题由市人社局聘请外地的专家命题,市监察局派人全程监督。外出命题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参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招聘教师面试说课试题由考官根据招聘职位的特点,在面试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命题,要注意不同课题内容之间难易程度相当。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全部聘请异地专家担任,每个面试组由5-9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市人社局安排专人负责外出聘请考官,市监察局全程监督。
  外出聘请考官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
  1、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除市监察局监督员携带一部对外联系电话外)。
  2、聘请考官的地点由市人社局的同志和市监察局的监督员在出发后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3、市人社局的同志负责向对方提出聘请考官的数量、专业要求等,市监察局的监督员负责提出保密事项要求。
  4、在外出期间不准任何人与考官联系和接触。
  5、在面试的当天,组织考官统一乘车抵达考场。乘车出发前,由市监察局的监督员统一收缴考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予以妥善保管,直到面试结束。
  6、面试考官到达面试考场后,要进行必要的面试培训,然后抽签确定具体面试考场。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点应成立考点领导小组,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巡回监督员1人,分别由市人社局、招聘单位和市监察局的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面试前一天,由主考或副主考组织召开面试考务工作会议,对面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分工,部署工作任务,检查考场准备情况。在条件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演练。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组织人社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面试考点要悬挂“××面试考点”横幅,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考场导示、路标、厕所等标识。考场周围要设警戒线,安排专人维持秩序,不准闲杂人员进入面试考场。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场门外要张贴考场标记,写明考场号。考场内根据考官数量设置考官席,每个考场设1名主考官和1名副主考官,考官席位置“一”字形摆放。在考官席两侧分设监督员席、计时员和计分员席,在距考官席正前方2-3米处设考生席。每个席位都要摆放桌牌。
  第三十二条 面试前30分钟由主考官组织考官熟悉面试题本,研究测试内容的参考要点。面试考官要严格遵守面试工作纪律,按照《面试考官守则》组织面试。面试题本、评分表等面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得带出考场,面试成绩在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三十三条 每个考点设若干候考室和面试室,每个面试室安排2名计分员、1名计时员和1名监督员。每个候考室安排2名工作人员和1名引导员。
    第三十四条 面试当天,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到场,由主考或副主考组织考场抽签,并统一收缴工作人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在确定具体考场后,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在候考室集合,候考室工作人员统一收缴考生通讯工具后组织抽签确定考生面试顺序号,并将考生面试顺序号报送考点巡回监督员。面试开始后,引导员负责将考生由候考室引入面试室,向考官报告考生面试顺序号后进行面试。面试结束后,由考场监督员将按面试顺序号登记的由考官密封的考生成绩报送考点巡回监督员。
  第三十六条 整个考点面试结束后,在主考或副主考的监督下,巡回监督员当场开启装有考生面试顺序号和面试成绩的密封袋,由市监察局、人社局和招聘单位的工作人员联合对号登记考生的面试成绩,签名确认后按照简章规定公布成绩。
  第三十七条 面试工作中有关的面试实施方案、面试试题及面试过程中的考生抽签顺序、评分记录和成绩表等资料,由市人社局负责存档,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便备查。
  第三十八条 参加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于当日公布,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2日内在莱西人才网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体检

  第三十九条 根据招聘计划分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招聘人数1: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选(若出现分数相同,按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成绩相同按学历高者优先的顺序进行确定),并依次等额组织体检考核。
  第四十条 招聘中小学教师体检标准参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招聘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第四十一条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和注意事项,提前1-2天通知参加体检的考生。
  第四十二条 市人社局要提前将考生按性别进行分组?每组安排1名带队人员,由市监察局的同志全程监督。在体检前一天组织参加体检工作人员培训,布置体检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 体检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异地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考生集合后,由市人社局和市监察局的同志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四条 体检时,要对参加体检的考生进行编号,在体检医院各种化验单上只写考生编号不写考生姓名,结果出来后,再根据编号与考生姓名对应确定考生的体检结果。对体检结果不确定,体检医生建议复查的人员,应及时通知考生进行复查。
 

第八章 考核

  第四十五条 由市人社局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市人社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的政工人事人员组成,由市监察局监督进行。
  第四十六条 考核采取谈话与查阅有关资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学校)了解情况,又要查阅本人档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与被考核人员谈话,了解被考核人的基本情况。
  2、考核小组到被考核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实地考核,查阅档案,广泛听取意见。
  3、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十八条 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及时通知本人。
  第四十九条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应及时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公示

  第五十条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核结果,按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要在莱西人才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聘用人员基本信息;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到受理部门当面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单位和个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
  第五十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章 聘用

  第五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招聘计划,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自主选择聘用单位及职位。
  第五十五条 选岗结束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发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转及派遣等手续,逾期不办或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六条 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续签聘用合同,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七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档案未到的,延期3个月办理聘用手续;6个月内仍未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一章 纪律与附则

  第五十八条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2004年11月8日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部长令第3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舆情研判,制定应急预案,畅通信息渠道,对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本规程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