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790期 >2011-07-14编印

律师说法
刊发日期:2011-07-14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2005年李某与刘某在结婚时共同出钱交了房屋首付,并且婚后一起还贷款,在2010年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一直由刘某居住着,前段时间刘某提出要和别人结婚要用现在居住的房子做婚房。李某的父母接受不了,想要回自己应有的那部分房子。他们现在想知道他俩可以要回房子的多少?如果折算成现金是按买时的价格计算呢,还是按目前的市场价计算?贷款部分谁承担?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分析: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李某和刘某是共同出钱买的房屋,且共同还贷款,这套房屋是属于他们夫妻两个人的,现在李某去世了,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一半是属于刘某的,剩余的另一半属于李某,按照遗产进行分割,由于李某夫妻俩没有孩子,所以另一半李某的父母和刘某各占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李某的父母总共可以得到该房屋的三分之一。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折算成现金是按目前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计算。第三个问题对于剩余的贷款部分,贷款属于一种债务,它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后,发生继承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继承房屋的那部分比例来承担贷款债务。
    2011年1月28日,李先生和妻子打算回老家邯郸过年,在要走的路上,恰巧碰到老乡赵某,提及回家一事,赵某当即说自己开车回去,一起坐他的顺风车就可以了,于是在当天晚上他们一起出发,不巧的是在上高速不久,赵先生驾车撞向高速护栏,李先生和妻子均受伤严重。李先生的妻子想知道,载我们回家的赵先生好意载我们,我们能向他要一定的赔偿费用吗?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王保芹律师分析:此案例说的是现实生活中“好意同乘”的问题。“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乘者不构成好意同乘;且同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否则也不构成好意同乘。但对于专门为迎送顾客的搭乘行为,即使为无偿,也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虽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运营利益,双方也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仍要承担保障好意同乘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好意同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如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司机没有驾驶资质或者依当时情形司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仍要求同乘或者具有教唆司机超速、超载等过错的,可构成过失相抵,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