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楼市金刊总第783期 >2011-07-01编印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11-07-01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本市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监管工作。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以下统称“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原则。
    第四条 建立商品房预(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售房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台)及信息查询处。
第五条 公示栏(台)应当包含证件公示栏(台)、文件公示栏(台)和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
    第六条  证件公示栏(台)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二)《房地产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及委托协议。
  第七条 文件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五)《购房特别提示》。
  第八条 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
  (一)批准预售本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四)抵押相关信息;
    (五)商品房房源“可售”、“已付定金”、“已签合同”、“已登记”、“自留”等预(销)售动态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现场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服务;
  (二)《房地产测绘成果预(实)测报告》;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保持售房现场公示信息、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品房预(销)售相关宣传单、楼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第十二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监督和检查力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欢迎广大市民对各售楼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8401175、8849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