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何先生在某商场花了48元购买了12个某品牌肉粽,食用时竟在在粽子里吃出了铁丝,何先生感到很气愤,电话联系了该肉粽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态度恶劣,于是何先生投诉到市消保委要求赔偿。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便与该商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场负责人同意给予何先生十倍赔偿并补偿路费共计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培军 振军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