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779期 >2011-06-23编印

委托书公证
刊发日期:2011-06-23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书是委托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文书,是委托行为的一种形式。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可以有利于完善委托行为,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假委托、无效委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预防委托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委托书公证,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民商活动。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重要法律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进行公证,方能生效。
  在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中,当事人应如实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职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事项、委托原因、委托期限、委托权限、有无转委托权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实施其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等以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