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777期 >2011-06-17编印

我市统一规范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基础养老金管理
刊发日期:2011-06-17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五保集中供养是切实改善孤寡老人的生活条件,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帮扶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基础养老金真正用于五保老人,维护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6月1日,市民政局下发了相关文件,对五保老人基础养老金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
  凡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活期存折交由个人保管,基础养老金原则上全部由本人自己领取。对本人没有行动能力、无法领取养老金的五保老人,应由本人自愿委托他人代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领。五保老人委托他人代领基础养老金的,须参照市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代领低保金的规定,办理委托代领协议并使用《委托代领卡》,按时在《委托代领卡》上登记和签字。对智力残疾、无意识能力的五保老人,其基础养老金原则上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安排专人代领和保管,要逐人建立基础养老金使用登记,详细记录基础养老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和签字入账。五保老人去世后,其剩余的基础养老金按《青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关于五保老人遗产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镇(街道)民政办应积极协调辖区各村委员会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孤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工作,确保五保对象能及时领到基础养老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基础养老金的办理、管理情况应通过院务公开栏和院民大会进行公布,接受全体院民的监督。                    (吴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