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崔律师,我们夫妻俩在我儿子结婚时给他盖了四间房子,二十年后我们夫妻俩将自己住的老住宅翻新并打了平房,前年我老伴去世,我儿子一直也不养我,经村里调解,我儿子要求他去住我的房子就养我,我不同意,他就经常打我,这不把我的胳膊都打断了,我实在受不了了,今天来委托你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与他断绝父子关系行吗?”
崔洪强律师:在许多人看来可以断绝这种父子之情,但我认为不可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
二、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三、不能断绝父子关系是由亲子关系的特点决定的。
亲子关系是指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生物血缘关系。通常指的是父母和子女的交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交换信息、意见、态度和情感,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及合作的过程,具有不可替代性、持久性、不可选择性、不平衡性、变化性等特点。正是其不平衡性和变化性等导致了亲子之间产生裂痕,但该裂痕不能否定亲子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持久性、不可选择性的特点。
四、不能断绝父子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崔律师提醒:涉及到亲属关系产生的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例如老张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儿子的赡养责任,同时若儿子不孝,张某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通过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现实生活中类似老张的情况并不鲜见,老人提出断绝父子关系,实属无奈之举。现在我们的社会已步入老龄化,老年群体日益受到关注,可是什么关注也替代不了子女的关怀及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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